壽光酒店火災事故案
【案情】
2011年5月9日9時,在壽光市某賓館發(fā)生火災。起火原因為鄧某在賓館冷庫使用氣割切割液氨管道時,明火引燃墻壁上聚氨脂保溫材料,引發(fā)火災,致李某嚴重燒傷。李某燒傷后到濰坊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2011年5月10日壽光市公安局以違反消防法為由對鄭某、蘇某、鄧某行政拘留十天。
2011年6月6日,李某將鄭某、蘇某、鄧某、賓館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50萬元,其他損失另行主張。
【分析】
2011年7月23日,蘇某到所咨詢,董學明律師熱情接待了蘇某,并為蘇某詳細分析:
本案蘇某是否承擔侵權(quán)責任,主要是看蘇某在本案中是什么身份,與本案是什么法律關(guān)系。如果蘇某和鄧某都是鄭某的雇員,蘇某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是侵權(quán)人,就不用承擔侵權(quán)責任;如果蘇某是鄧某的雇主,那么鄧某做為雇員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蘇某要承擔侵權(quán)責任。
【委托及調(diào)查】
2011年7月25日,蘇某委托董學明律師代理。
2011年7月26日,董學明律師到壽光市公安消防大隊、壽光市公安局調(diào)查了解火災事故案情。
【庭審及判決】
2011年8月2日,董學明律師到壽光市人民法院參與火災案庭審。答辯意見如下:
首先對原告的燒傷表示同情。原告李某在訴狀的陳述不屬實,并非是被告蘇某指使被告鄧某切割鐵管,被告蘇某在火災事故中沒有過錯。
第一、被告鄭某與被告蘇某是雇傭關(guān)系。
①從控制、支配和從屬關(guān)系上來看,被告蘇某根據(jù)被告鄭某的安排切割鐵管,是受被告鄭某支配從事勞務;②,從提供勞動工具上來看,氣割是由被告鄭某提供,并非是被告蘇某提供;③,從報酬給付上來看,被告鄭某給予被告蘇某切割鐵管的勞務報酬是按日工資150元計算,干一天給一天的勞務報酬,是計時工資、定期給付。
因此被告蘇某也是受被告鄭某雇傭,被告蘇某與鄧某都是雇員。在切割鐵管過程中,說被告蘇某指示鄧某是錯誤的,雇員之間不存在指使與被指使。
第二、被告鄭某沒有事先告知管道內(nèi)有制冷機液壓油及氨氣。作為雇主,被告鄭某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沒有履行對雇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被告蘇某是雇員,在火災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法院應當駁回對被告蘇某的訴訟請求。
現(xiàn)等待法院判決。
2011年5月9日9時,在壽光市某賓館發(fā)生火災。起火原因為鄧某在賓館冷庫使用氣割切割液氨管道時,明火引燃墻壁上聚氨脂保溫材料,引發(fā)火災,致李某嚴重燒傷。李某燒傷后到濰坊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
2011年5月10日壽光市公安局以違反消防法為由對鄭某、蘇某、鄧某行政拘留十天。
2011年6月6日,李某將鄭某、蘇某、鄧某、賓館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醫(yī)療費50萬元,其他損失另行主張。
【分析】
2011年7月23日,蘇某到所咨詢,董學明律師熱情接待了蘇某,并為蘇某詳細分析:
本案蘇某是否承擔侵權(quán)責任,主要是看蘇某在本案中是什么身份,與本案是什么法律關(guān)系。如果蘇某和鄧某都是鄭某的雇員,蘇某在本案中沒有過錯不是侵權(quán)人,就不用承擔侵權(quán)責任;如果蘇某是鄧某的雇主,那么鄧某做為雇員在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蘇某要承擔侵權(quán)責任。
【委托及調(diào)查】
2011年7月25日,蘇某委托董學明律師代理。
2011年7月26日,董學明律師到壽光市公安消防大隊、壽光市公安局調(diào)查了解火災事故案情。
【庭審及判決】
2011年8月2日,董學明律師到壽光市人民法院參與火災案庭審。答辯意見如下:
首先對原告的燒傷表示同情。原告李某在訴狀的陳述不屬實,并非是被告蘇某指使被告鄧某切割鐵管,被告蘇某在火災事故中沒有過錯。
第一、被告鄭某與被告蘇某是雇傭關(guān)系。
①從控制、支配和從屬關(guān)系上來看,被告蘇某根據(jù)被告鄭某的安排切割鐵管,是受被告鄭某支配從事勞務;②,從提供勞動工具上來看,氣割是由被告鄭某提供,并非是被告蘇某提供;③,從報酬給付上來看,被告鄭某給予被告蘇某切割鐵管的勞務報酬是按日工資150元計算,干一天給一天的勞務報酬,是計時工資、定期給付。
因此被告蘇某也是受被告鄭某雇傭,被告蘇某與鄧某都是雇員。在切割鐵管過程中,說被告蘇某指示鄧某是錯誤的,雇員之間不存在指使與被指使。
第二、被告鄭某沒有事先告知管道內(nèi)有制冷機液壓油及氨氣。作為雇主,被告鄭某沒有提供安全的工作條件,沒有履行對雇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火災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被告蘇某是雇員,在火災事故中沒有過錯,不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法院應當駁回對被告蘇某的訴訟請求。
現(xiàn)等待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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