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詳情
本政策適用的電動交通設備
電動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用于個人出行的兩輪設備。電動自行車加裝有電池和踏板動力系統(tǒng),可增加扭矩,從而幫助騎行者行進。
電動三輪車:電動三輪車是一種用于個人出行的三輪設備,加裝有電池和踏板動力系統(tǒng),可增加扭矩,從而幫助騎行者行進。
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自行車:帶座椅的可騎乘踏板車(輕便摩托車)有兩個或三個輪子,速度不超過 45 千米/小時。電動自行車配備了電動馬達和踏板作為輔助,速度不超過 25 千米/小時。兩者均用于個人出行。
電動四輪車:電動四輪車是一種用于個人出行的四輪輕型電動車,速度不超過 45 千米/小時。
根據(jù)亞馬遜的要求,所有電動交通設備均應經過檢測,并符合下列法規(guī)、標準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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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 |
法規(guī)、標準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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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交通設備 |
以下全部適用: · 機械指令 2006/42/EC · RED 2014/53/EU([無線電設備指令]無線藍牙設備) · RoHS 2011/65/EU(有害物質限制指令) · REACH(化學品注冊、評估、授權和限制)法規(guī) · BS EN IEC 60335-2-29(家用電器和類似電器。電池充電器的具體安全要求) · BS EN IEC 61000-3-2(電磁兼容性 [EMC] - 第 3-2 部分: 限值 - 諧波電流排放限值[設備輸入電流每相 ≤ 16 A]) · BS EN 62133-2:+A1(含有堿性或其他非酸性電解質的充電電池單元和電池。便攜式密封充電電池單元及其制成的電池組在便攜式應用中的安全要求 - 鋰系統(tǒng)) · BS EN IEC 62471(燈具和燈具系統(tǒng)的光生物安全性) · UN 38.3(鋰離子電池的運輸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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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1)由制造商、品牌所有者、進口商出具的符合性聲明 (DoC),表明商品符合上述法規(guī)、標準和要求。*文件必須包含責任人的姓名、職務和簽名。
(2)由經認可的實驗室出具的檢測報告,證明該商品符合上述法規(guī)、標準和要求
圖片:
(1)型號、部件編號或商品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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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品牌名稱
(4)CE標志
(5)對于北愛爾蘭,提供 CE標志(如果您使用英國公告機構執(zhí)行強制性第三方合格評估,則還需提供 UKNI 標志) w+shunjin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