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24-02-06 14:05
信息來源: 哈爾濱市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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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檢查通知書送達公告
哈稅稽一送告〔2024〕12號
方正縣方正鎮(zhèn)林茂木器加工廠: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單位公告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
限你單位見此公告后,到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地點:香坊區(qū)和興路19號)接受稅務檢查。
附件:《稅務檢查通知書》
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2月7日
國家稅務總局哈爾濱市稅務局第一稽查局
稅務協(xié)助檢查通知書
哈稅稽一協(xié)通〔2023〕33號
方正縣方正鎮(zhèn)林茂木器加工廠: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現(xiàn)派鄒光霞,韓超等2人,前往你處對你單位涉稅事宜進行調查取證,請予支持,并依法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二o二三年九月十一日
告知: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調查時,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協(xié)助檢查通知書。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協(xié)助檢查通知書的,被調查人有權拒絕為稅務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有權拒絕協(xié)助稅務機關調查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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